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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许可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烧碱纯碱小苏打构
2021-09-01
未许可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烧碱纯碱小苏打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1、烧碱(氢氧化钠)纯碱(碳酸钠)小苏打(碳酸氢钠)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之八《易制毒化学品(二)》,仅在向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换言之,如果出口到上述三国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属于普通货物。
2、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15修正)》,将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最新目录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之七《易制毒化学品(一)》,共48项。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通知》走私制毒品罪所涉及的都是上述《易制毒化学品(一)》物品,没有《易制毒化学品(二)》列明物品。
4、据此,你所述未经许可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烧碱(氢氧化钠)纯碱(碳酸钠)小苏打(碳酸氢钠)的行为不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目前,司法实践中,制毒物品犯罪涉及的主要是麻黄素(冰毒前体)、羟亚胺(氯胺酮前体)、邻酮(羟亚胺前体)等,这三种物质属于制造毒品的原料。